在株洲某小区内,发生了一起悲剧。2023年12月,11岁的小刘骑着12岁小罗的自行车,在小区道路骑行,小罗站立于后方抓住小刘的衣服。当小刘回头让小罗扶他肩膀时,自行车失控撞倒了正对面行走的60岁陈某,导致陈某重伤并最终在医院去世。
事故发生后,两名孩子的家长各自先期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用。然而,由于双方在进一步赔偿问题上未能达成共识,陈某的家人提出80万元的赔偿请求,遂将小刘、小罗及其监护人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小刘和小罗的家长辩解称,陈某生前已有脑梗病史,其死亡并非直接由撞击导致,主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审理认为,尽管陈某自身健康状况对损害结果有一定影响,但这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因此,陈某不需为此事负责。小刘和小罗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监护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赔偿陈某家属80万元。此判决在二审中得到维持。
法官强调,根据法律规定,受害者的体质或原有疾病不被视为减轻侵权者责任的理由,除非受害者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在此案例中,小刘违规载人骑车,明显存在安全隐患,这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监护人需对孩子们的行为负责,并提醒公众,尤其是家长,要加强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遵守交通规则,预防类似悲剧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