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期间,孙某鸿和宋某凡夫妇在多个网购平台及食品生产厂家购买食品后,故意在食品上放置毛发、虫子等异物,并拍照作为证据,向平台和商家发起恶意索赔。他们通过这种方式共实施敲诈勒索达700多次,累计勒索金额为人民币61716元。
此外,孙某鸿还向他人传授这种敲诈勒索的方法,并收取了学费。其中,孙某超在2023年3月向孙某鸿学习了这种方法,并支付了399元的学费。随后,孙某超利用学到的方法在网购平台上对深圳某团公司进行了16次恶意勒索,共计获得人民币1739.38元。案发后,孙某超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
肇庆德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孙某鸿因还涉及传授犯罪方法罪,被依法数罪并罚。最终,孙某鸿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宋某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孙某超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条款,原本旨在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却被不法分子滥用,进行虚假投诉和恶意索赔。这种行为破坏了网络购物环境和社会市场经济秩序。通过依法惩处恶意敲诈行为,法院旨在保障商家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销售的健康秩序,并提醒公众和商家应本着诚信和善意原则进行民事活动,避免因小失大,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