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四川省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文件提出,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缴存职工配偶为军人的视同双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在上述基础上,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5万元。
泸州市还将调整购房提取本地住房套数认定。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套数的认定以职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县范围内住房套数认定。职工家庭成员指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取消省内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制。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四川省内异地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其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的规定。住房套数的认定以职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在泸州市的住房登记信息结合购房地购房情况综合判定。职工家庭成员指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原文如下: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更好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住房消费压力,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进一步优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购房提取本地住房套数认定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套数的认定以职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县范围内住房套数认定。职工家庭成员指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支持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为首套住房的,支持双方父母或子女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政策实行灵活启停机制,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85%(含)时暂停,暂停前已受理的业务正常办理;个贷率低于85%并持续3个月,可继续开展。
(一)互提条件
1.所购住房为缴存职工家庭在本市的首套住房。
2.缴存职工及配偶、双方父母或子女均应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3.提取人及配偶在全国范围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不存在其他不允许提取的情形。
(二)提取时间
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购买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的自取得拆迁合同(协议)、有效购房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所有提取人持关系材料及购房提取相关资料同时现场申请提取。政策实行期间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申请购房提取按本政策执行。
(三)互提金额
非贷款购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购房款,贷款购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且不超过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提取时优先提取购房人住房公积金。
三、取消省内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制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四川省内异地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其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的规定。住房套数的认定以职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在泸州市的住房登记信息结合购房地购房情况综合判定。职工家庭成员指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政策实行期间购买的住房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实行灵活启停机制,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85%(含)时暂停,暂停前已受理的业务正常办理;个贷率低于85%并持续3个月,可继续开展。
四、深化住房公积金互认互提政策
深化住房公积金川南一体化区域合作,在泸州市、自贡市、宜宾市互认互提范围上增加内江市。缴存职工及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凡房屋地址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取消其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的规定。政策实行期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申请还贷提取按本政策执行,政策施行前发生的还贷行为不予追溯提取。
五、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缴存职工配偶为军人的视同双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在上述基础上,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5万元。
六、首套房贷款额度核定与缴存时间系数暂时脱钩
借款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记录近两年内均不存在逾期情形,申请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单笔贷款额度核定不与缴存月时间系数挂钩。本政策实行灵活启停机制,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85%(含)时暂停,暂停前已受理的业务正常办理;个贷率低于85%并持续3个月,可继续开展。
七、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若国、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