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存量公寓类居住房屋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该通知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解读指出,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发生变化,深圳市存量商务公寓、公寓等公寓类居住房屋库存去化存在一定压力,客观上也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提供了可行渠道。为推进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目标顺利完成,同时助力公寓类居住房屋库存去化,有必要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深建规〔2023〕4号,简称《认定办法》),制定出台《通知》,进一步完善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的认定机制和支持措施。

按照《通知》,用作社会类保租房的存量公寓类居住房屋应当是已建成使用、房屋用途为商务公寓、公寓等用途的房屋,并满足《认定办法》关于产权明晰居住存量房屋项目的条件:一是房源原则上须具有权属证明文件。二是运营管理单位作为申请人的,申请认定时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三年。三是房源规模不少于10套。四是已按规定经过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房屋安全使用。

《通知》显示,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的,主要面向有租住需求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等新市民群体,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项目租金按照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将本项目属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禁止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禁止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以及投诉方式和途径等内容进行公示。

此外,为鼓励社会主体将存量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通知》按照国家有关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公寓类居住房屋纳保的支持措施。除了水电气价格优惠、税收优惠外,《通知》明确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为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提供金融支持,引导保险机构投资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参与公寓类居住房屋用作社会类保租房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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