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关于优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和《关于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的通知》。
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首付不再区分首套二套
文件提出,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本市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00万元;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贷条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60万元。
同时,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子女家庭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30%;购买本市新建高品质住宅或达到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的新建商品住宅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30%。上述上浮政策可叠加使用,叠加后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青岛市还将统一首套、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本市首套、二套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15%。
可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支持缴存人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首付款比例方面,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在公积金贷款额度方面,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度。
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购买本市保障性住房,可提取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同时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
购买本市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新建商品房的,可申请提取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直系亲属是指购房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