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一名男子参加同村村民的宴席后,在驾车回家途中因车祸身亡。其亲属随后将宴席的主办人及同席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2万元。
近日,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驳回了死者亲属的诉求。去年2月5日上午,徐某到位于平桂区黄田镇的陈某家中吃早席。为庆祝新居入住,陈某在家中摆了流水席,多名亲友和村民赴宴祝贺。早席期间,徐某及其同桌客人未饮酒。中午正席时,陈某设席十余桌宴请宾客,他忙着招呼客人并未入席吃饭,仅使用一次性纸杯向每桌宾客敬酒致谢。
当日下午1时许,吃完饭的徐某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徐某与一辆机动车发生追尾事故,被送往医院后救治无效,于次日死亡。徐某家属认为,作为宴席主办人的陈某以及同席宾客邓某、何某、蒋某在与徐某一同饮酒后,负有对共同饮酒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因他们的疏忽导致徐某酒后回家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徐某亲属向平桂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人赔偿42.7984万元。
平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的情形。徐某作为成年人,驾车参加宴席,应尽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高度注意义务。此外,虽然徐某参加了陈某家的新居喜酒宴,但陈某作为主办方仅需尽到一般人在类似情况下的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宴席采取流水席方式,当天来往宾客众多、人员成分复杂,且宾客离席时间难以确定,无法要求陈某注意到每位宾客的具体情况并保障其安全离开。陈某仅在开席期间向每桌宾客礼节性敬酒,并无劝酒、灌酒等行为。
结合实际情况,酒席主办人对饮酒后明显精神异常或过量饮酒且无人照顾的宾客需承担照顾等安全保障义务。但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徐某离席时处于醉酒或精神状态异常。同时,与徐某同桌的邓某、何某、蒋某均是陈某宴请的客人,彼此并无深厚交情,宴席采取流水席模式,先来先坐,三人与徐某同席具有偶然性,不能要求他们有较高的注意、保障义务。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三人对徐某实施了劝酒、灌酒等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