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病残津贴的月标准和支付期限将根据参保人员申领时的年龄和累计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并且会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时,需按照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继续就业并按规定缴费,则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需要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级人社部门还将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若复查鉴定结果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自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将停发病残津贴。对于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退回,并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