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记者 杜涛 10 月 24 日,经济观察报获悉,北方某省开始下发《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存量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下称 ” 通知 “)。
通知提出,各级政府有本级 PPP 存量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对于已进入运营期的 PPP 存量项目,实施机构应科学评估运营内容、科学测算政府付费金额,必要时可与社会资本进行友好协商,对项目合作期限、利润率、折现率等参数进行调整后重新签订 PPP 合同。
通知提出,对在建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响应地方诉求,继续提供融资支持,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对已运营项目,引导社会资本与金融机构积极衔接,综合运用降息、展期、置换、借新还旧等措施降低融资成本;对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要求的 PPP 存量项目,可积极申报专项债券筹集建设资金。
自 2023 年政策转轨后,PPP 新的机制逐渐形成。但各地仍在探索如何处理存量 PPP 项目。大部分存量 PPP 项目签订于地方政府财力充沛时。但现在,由于财力下降,地方政府修改合同部分条款的意愿普遍较强。此外,新的 PPP 模式对项目的收益和类型也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行业仍在适应中。
2024 年,多地政府开始摸底存量 PPP 项目,但尚未出台更进一步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上述北方某省这份正在征集意见的通知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因而也引起了行业的普遍关注。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薛起堂对经济观察报表示,从 2023 年开始,存量 PPP 项目处于一个 ” 无监管状态 “,地方政府无法按照合同调控执行,导致社会资本也无法正常履约,因而出现很多存量 PPP 项目的纠纷。通知的出台有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且直奔当前存量 PPP 项目面临的问题,表达出了要解决存量项目难题的诚意。
但他认为,应该由更高层面出台一份存量 PPP 项目通知,为各地提供指导性方向。
多地摸底存量 PPP 项目规范
2023 年 11 月 3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 2023 年 2 月之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 PPP 项目以及在此之后新启动的 PPP 项目,都应遵循新机制执行。《指导意见》出台后,财政部连续发文宣布全面废止之前出台的 PPP 相关政策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则陆续出台了特许经营领域的新政策。
旧的政策废止了,新的政策尚未有明确规定,那些在 2023 年 2 月之前已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 PPP 项目成了 ” 存量 PPP 项目 “。如何妥善处理存量 PPP 项目,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社会资本、专家和学者共同关心的问题。
公开信息显示,2024 年,多地财政部门开始调研地方存量 PPP 项目问题。
孝感市财政局官网发布的一则信息显示,4 月 28 日,湖北省财政厅金融处调研组一行到孝感市开展 PPP 存量项目实地调研座谈。调研组听取了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对《关于加强湖北省 PPP 存量项目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湖北省 PPP 存量项目信息清单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并对有关工作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建议。
7 月 3 日,乌鲁木齐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PPP 存量项目规范优化和资产盘活工作。会议指出,规范优化 PPP 存量项目、盘活利用存量资产是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提升财政可持续能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有力抓手,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务实举措。
10 月 23 日,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 榆阳宣传 ” 提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市各级财政部门关于 PPP 存量项目分类处理工作的相关要求,近日省财政厅 PPP 项目中心调研组来榆阳区就有关工作进行实地调研。
上述通知提出,各级政府要切实扛起本级 PPP 存量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依法规范 PPP 存量项目建设,严防项目停摆烂尾,形成 ” 半拉子 ” 工程。切实采取措施防止产生合同纠纷,不得拖欠社会资本账款,防止逃废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稳定社会资本方预期。严肃财经纪律,加大财会监督力度,有效防范和控制财政风险。
通知要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实施机构规范开展 PPP 存量项目绩效管理工作。项目实施机构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 ” 按效付费 ” 的重要依据,按照 PPP 合同约定,及时测算付费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关于在建项目融资方面,通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响应地方诉求,继续提供融资支持,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对已运营项目,引导社会资本与金融机构积极衔接,综合运用降息、展期、置换、借新还旧等措施降低融资成本;对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要求的 PPP 存量项目,可积极申报专项债券筹集建设资金。
薛起堂认为,由于政策出现了较大转变,导致存量 PPP 项目融资出现困难。有些项目一期完成融资后,二期就没办法从金融机构融到钱了,这也导致了一批烂尾项目出现,需要政策及时规范。
通知提出,针对 PPP 存量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规划调整、融资不到位、项目整体改用其他模式等情形提出解决办法。无法继续采用 PPP 模式实施的,应及时形成退出后续问题的处理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签订解约协议。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应在政府同意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需说明原 PPP 合同已解除)报省财政厅备案。项目退出后原则上不能再继续采用 PPP 模式实施。
” 协商 ” 机制
PPP 模式高峰期,正值地方政府财力较为充沛的时期。在目前财力紧张的情况下,原有一些项目执行面临困难,地方政府重新协商意愿较强。因此,协商机制也是存量 PPP 处理的关键所在。缺乏有效的协商机制,地方政府与企业的纠纷就容易走到诉讼程序。
上述通知中提出,对已运营项目,一是要与社会资本进行再谈判,特别是对受当时市场和金融环境影响、融资成本和社会资本收益过高的项目,要采取多种措施,核减政府不合理、不合规支出责任;二是引导社会资本积极与金融机构对接,降低融资成本;三是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对有经营性收益的项目,提高经营性收益,扩大收入来源。
通知还提出,对于已进入运营期的 PPP 存量项目,实施机构应科学评估运营内容、科学测算政府付费金额,必要时可与社会资本进行友好协商,对项目合作期限、利润率、折现率等参数进行调整后重新签订 PPP 合同。
一位 PPP 行业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表示,需要防止 ” 友好协商 ” 在实际操作中变成逼着社会资本让步。他说,某个城市因为债务压力过大,给各县区政府开会,要求各县区在建项目要么停工,要么降低 ” 双率 “(收益率和贷款利率),以降低政府的支出。
该人士称:” 当地市政府开会要求社会资本降低收益率,比如此前收益率为 6% 的降为 3%,甚至原有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回报率的,也被要求签订新的合同,明确一个较低的回报率。”
PPP 新机制形成中
从 2023 年 11 月至今,PPP 新机制已实施近一年。
2024 年 10 月,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管理平台显示,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 PPP 项目信息系统中已公开信息的特许经营项目有 30 个。以此计算,2023 年 11 月至今,一个省平均入库的 PPP 项目不到一个。其中,高速公路项目 13 个,国省道公路项目 3 个,旅游专线项目 1 个,停车场项目 1 个,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 1 个,交通运输类项目数量最多,共计 19 个,占比达 63%;其次是水务项目,共计 5 个,占比 17%。
上述行业人士表示,目前存量 PPP 项目还没处理好,地方政府和市场积极性尚没有明确提高。《指导意见》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要求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
2023 年 11 月,华创证券报告称,当前,使用者付费项目投资额占全部 PPP 项目的 10% 左右。此前的政策允许 ” 广泛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供公共服务 “,《指导意见》则要求 PPP 项目限定于有经营性收益的项目、合理把握重点领域。《指导意见》还规定,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
上述行业人士分析,PPP 新机制要求项目收益能够完全覆盖项目成本,这对新增 PPP 项目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报价过低,无法覆盖成本,就不合规;如报价过高,又会影响使用者数量。
一位市场人士提供了一个案例:中部省份某地级市市政污水处理中心一期工程特许经营项目在 2023 年采用 PPP 模式时,污水处理价格为 2.19 元 / 吨,但合同尚未执行,该地政府即以政策调整为由,终止了该项目。2024 年,新机制落地后,该项目又进行了一次招标,参与企业报价为 1.35 元 / 吨。转特许经营后,方案控制价和中标价均为 2.35 元 / 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