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江苏省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10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文件提出,大力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15%。此前,泰州市的政策为首次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二次贷款为30%。
同时,泰州市还将进一步支持缴存人租赁住房。缩小缴存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产核查范围。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市直、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或姜堰区的,核查海陵区、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和姜堰区房产情况;缴存在靖江市、泰兴市或兴化市的,只核查所在市房产情况。缴存人已婚的,按照夫妻各自缴存地核查双方房产情况。
支持缴存人购买改善性住宅。缴存人购买改善性住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20%。该项政策与绿色建筑政策不叠加享受,改善性住宅的认定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文件为准。
支持缴存人更新改造自住住房电梯。缴存人更新改造自住住房电梯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子女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更新改造电梯费用,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家庭分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