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
文件提出,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恢复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在钦州辖区购置住房(含一手住房、二手住房)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符合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的,均可按钦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则申请办理。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上限,缴存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55万元;缴存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45万元。
同时,支持新市民、青年人在钦州辖区无自有住房且正在租赁住房的未获得户籍、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缴存人全额提取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支持新市民、青年人以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按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通知明确,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家庭,在购买尚有未结清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的再交易房时,申请住房贷款过程中一并办理抵押房产转移登记、抵押权转移登记及变更登记,并利用住房交易所得款项(含首期付款及受让方办理的住房贷款)结清转让方所转让住房的住房贷款本息余额,而开展的一项同行办理的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二手住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的住房是指转让方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发生自愿买、卖交易的住房。因继承(受遗赠)、赠与、夫妻离婚析产、夫妻婚姻存续期内购买房屋增加配偶为共有人办理转移登记等情形下的带押过户不在受理范围。二手住房转让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存在逾期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