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农民工群体以劳务用工形式为主,农民工劳务用工权益难保障,社保缴纳差,个税偏重。建议政府单独研究农民工个人所得税政策,将农民工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部分划转为个人社保,并在一线城市开展试点改革,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和未来的养老、医疗问题。
相关背景:“劳务用工”是我国农民工群体从业用工最多的形式之一。然而,贯彻劳动法方面,农民工权益难保障,特别是为农民工缴纳社保做的最差。农民工缴纳社保方面(含医保、养老、失业金),不可谓是“凤毛麟角、杯水车薪”。很多农民工签订的并非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甚至没有合同。劳务合同就不存在雇佣上班关系,而是农民工独立从事劳务,企业无需为其承担缴纳社保的义务和责任,实际上这也是一种规避《劳动法》的畸形用工方式。很多农民工劳务报酬多以计件、计时、承包等方式进行计算,其劳动所得并非是工资薪金所得。所以,用工企业在发放农民工劳务报酬时,通常采取代扣代缴的纳税方式,即为农民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此就不用为农民工缴纳社保。不用为农民工缴纳社保,未来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负面效应,即使农民工年轻时辛苦勤奋工作,但年老时却养不活自己,甚至在年老体衰疾病多发时,难以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
相关问题:一、纵观建筑、快递、外卖、物流等行业,普遍利用“劳务用工关系”规避劳动法,农民工无法在国家减免个税政策中获益。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人社部出台政策,将在职职工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进行综合汇算,减轻了很多在职职工,特别是职工业余从事第三产业获益后所要缴纳的所得税。虽然,通过综合汇算缴纳所得税的税率总体上来看是大幅下降的,但这样的惠民税收政策仅针对受雇的在职职工能享受优惠减免。对于非正式在职,劳务用工状态,没有签订过正式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并没有获得半点减税政策上的优惠。
二、农民工群体普遍得不到社保缴纳,相关部门存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力度偏弱等问题。目前,我国城市间流动的农民工大约有2亿多人,是十分弱势的群体,他们文化层次和教育水平远低于城镇人口的在职职工,很多农民工搞不清“举报”途径或害怕“举报”,甚至都不清楚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所谓在职职工税收综合汇算政策,就连缴纳“社保”的问题也大多混淆不清。据调研,一些建筑农民工自己在老家缴纳“社保”,实际上是缴纳的是老家的乡村医保或农保;一些物流行业的农民工认为,企业已经统一为他们缴纳了“社保”,实际上企业统一缴纳的是“意外保险”;还有一些农民工知道企业不缴纳社保是违法的,但也无可奈何,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先确保能吃饱饭成为他们唯一生存下去的希望。
我国2亿多农民工实际取得报酬的途径大部分为劳务报酬所得。由于他们大多属于非长期在职职工,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其用工形式导致他们没有缴纳过社保,或断断续续缴纳过社保,或参加老家农村社保,但总的来说归纳为四个字,“杯水车薪”。
由于很多农民工是以“临时工身份”为工作状态,流动率高,其服务的企业或对象也存在着五花八门等问题。这样的工作状态和用工形式,导致他们很难像正式的在职职工一样,有固定企业为其社保账户稳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金等社保金。
加之,有关部门不积极干预和认真调研,不主动贯彻国家法律法规,也是导致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力度偏弱,落实政策成为“挂在墙上、说在嘴上”的尴尬问题。
三、农民工群体缴纳个税偏重,企业利用劳务报酬缴纳个税甩掉农民工缴纳社保的责任包袱,不利于社会公平。笔者认为,劳务报酬减除800免税额后按20%计算税额的重税赋去征收农民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显得太重?一般劳务报酬计算税额的标准如下: 1、小于4000的劳务报酬,减除800免税额后按20%计算税额。 2、大于或等于4000的,分为三个层次(2万以下20%速算扣除为0,2~5万30%速算扣除为2000,5万以上40%速算扣除为7000)。由以上速算公式可知,劳务报酬是累进制的,而且税赋较重,获得的劳务报酬越多扣除缴纳的所得税也越多。然而这样的累进扣税税率对农民工群体并无任何受益,无形中增加了农民工取得报酬的负担,无形中代扣代缴企业正是利用该个税缴纳形式在规避劳动法所规定的用工须同时缴纳社保的形式。
相关建议:一、建议政府将农民工劳务报酬所得税部分划转为农民工个人社保,减轻农民工税赋负担,促国家经济增长。当农民工群体的劳务报酬所得税部分划转为农民工个人社保时,实际上就是为农民工减税,且减税方式利好农民工未来,农民工未来养老、医疗等得到进一步保障。笔者以经济学中拉弗曲线原理为例:当税率在一定的限度以下时,提高税率能增加政府税收收入,但当税率超过这一限度时,再提高税率反而会导致政府税收收入的减少。因为较高的税率会抑制经济的增长,使税基减小,税收收入反而下降,反之,减税可以刺激经济增长,扩大税基,使税收收入增加。
二、建议政府单独研究农民工群体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政策,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保护农民工群体的基本利益,十分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和人社部及各部门在统收劳务报酬所得税的同时,单独研究农民工群体的劳务报酬所得税政策,是否可以将该群体以20%累进制税率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的8%~10%划转为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以帮助农民工们积蓄未来的养老资金和医疗保险。而不是以目前的20%税率苛以重税,农民工群体取得的都是血汗钱,并非不劳而获。通过征收的农民工劳务报酬所得税后部分直接划转为个人社保基金,不但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公平,拉近贫富差距,更有利于刺激更多农民工主动要求申报劳务报酬所得税以充实社保基金。
三、建议政府在一线城市开展政策试点,通过改革农民工群体的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促进社会进步。笔者建议政府选取部分大城市,特别是农民工群体较多的一线城市优先开展改革试点工作。要让农民工群体切实感受到国家政策的天平在向他们倾斜,如此不仅能促进社会进步和公平,更能进一步激发改革红利的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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