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商务部等7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汽车以旧换新的最新补贴标准已提高至1.5万元或2万元,同时,中央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
7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明确在现行“两新”工作格局和政策体系基础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安排3000亿元左右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在消费品以旧换新方面,直接向地方安排1500亿元左右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地方自主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
相较此前政策,《措施》大幅度提高了对重点领域更新换新的补贴力度,同时,要求中央财政出力更多。《通知》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补贴细则。
根据《通知》,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调整补贴标准。
具体来看,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补贴新政溯及过往。《通知》明确,对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含完成补贴发放的申请),均按最新标准予以补贴。其中,对已按此前标准发放的补贴申请,各地按本通知明确的标准补齐差额。
补贴资金来源方面,《通知》还进一步优化了中央地方分担比例,明确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8.5∶1.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9∶1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9.5∶0.5比例分担。地方分担的部分,由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
在此前政策中,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6∶4比例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5∶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6∶4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7∶3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