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的一个雨夜,47岁的周女士在骑电瓶车时遭遇车祸,导致四根肋骨骨折、脾脏破损切除,构成重伤二级。尽管提供了肇事者遗留现场的车把手等证据线索,并找到了嫌疑人,但案件至今未侦破。
周女士认为办案民警未及时调取监控和相关人证物证,未积极履行职责,导致案件未破,事故赔偿也陷入僵局。她表示警方对此事有责任,并希望承诺给她的救助金能够履行。然而,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否认了周女士的说法,称案件一直在办理中。
周女士回忆,2017年9月26日晚9时左右,她在东海县牛山街道正常行驶,在十字路口斑马线附近被一辆两轮摩托车撞倒,对方疑似是未成年的学生。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扶起她的电瓶车并逃离现场,留下了一个蓝色的车把。现场有目击者报警,但警方未能找到肇事逃逸者。周女士通过车把上的校服确认了嫌疑人的学校,并找到了嫌疑人,但嫌疑人否认肇事。
周女士称办案民警桑某没有对提供的线索进行取证,也没有采纳她的建议。她提到路边便利店老板娘看到了事故经过,但警官只去过一次且老板娘不在;此外,黑色轿车上有行车记录仪可以调取,但警官未采取行动。她还要求提取沿途监控,但警官以监控不清楚为由拒绝。
2017年11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周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致脾破裂,行脾切除术,构成人体损伤八级残疾。2018年4月《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显示,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2019年1月,东海县公安局出具立案告知书。周女士不仅经历了身体痛苦,事故赔偿也遭遇困难。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对方闯红灯全责,但未明确肇事者身份。
周女士多次向公安督察部门投诉未果。2019年1月经协商,县交警大队同意补偿30万元,分司法救助、信访和办案民警三部分支付。2020年6月,周女士拿到第一批救助金9.8万元,同时签署保证书。但她继续反映问题后,后续款项迟迟未到位。2023年12月,交警大队表示最多再给两三万元,否则需退还之前的9.8万元。
记者联系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桑警官否认个人出资补偿,并表示前期调查已核实所有线索,但仍未找到肇事者。邵警官则表示案件一直在办,有线索会继续调查。交警大队教导员称当时已补偿9万多元,对于分三部分补偿方案表示不知情。
2024年10月,东海县交警大队书面答复周女士,经调查,附近某校一名学生在事故发生后修理了电动摩托车,但该学生否认肇事。痕迹鉴定因条件不具备无法进行,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学生为肇事者。交警大队已立案侦查,争取尽快破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警需全面及时收集证据,确保事故认定准确性和公正性。如交警存在疏忽或不作为,可能导致案件无法侦破,交警可能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赵良善建议周女士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交警部门兑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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