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下午,四川省高院对王浩文拐卖儿童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王浩文到案后拒不认罪,不配合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被认为人身危险性极大,属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予严惩。其妻子胡某雄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减轻处罚;前女友王某琼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从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此前,南充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胡某雄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追缴王浩文犯罪所得十九万九千元,上缴国库。
雷武泽表示,这次宣判符合预期,希望“1元”索赔案也能尽快推进。他与妻子另诉王浩文、胡某雄的人格纠纷案已由长沙市芙蓉区法院立案。请求法院判令王浩文、胡某雄分别赔偿寻亲交通费1元、误工费1元、精神损害费1元等共计6元,并公开忏悔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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